这块工资还能要回吗我于2006年进入这个集团并与集团签订了大学生就业协议,其中工资定的是1250元,另集团给予缴纳各项保险,之后我被分配到集团下属的子公司做农化服务,2007年5月子公司改革我被转为业务员,子公司只是口头通知我说工资(包括各类保险)不再真正发放,暂时按800元发给我,以后有了提成还要扣回。2009年3月份子公司停业,2009年5月子公司财务给我下发总欠款单,其中从2007年5月份到2009年9月份的工资及格项保险都归纳为我的欠款,2009年6月份开始从我的工资中扣除,,我向请问这23月的工资我还能要回吗,工资差额(2007年5月至2009年3月的工资差1250-800=450)还能要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