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办理的是监护权转让关系,但登记…

公证书办理的是监护权转让关系,但登记户籍时由于当时办案人员的疏忽登记为子女,请问这种关系还能认定为寄养关系吗?是已公证书为准,还是以户籍为准?公证书办理的是监护权转让关系,也就是寄养关系,但迁户籍时,办案人员认定与监护人的关系为子女关系,请问这种关系法律上认定为寄养还是收养关系,是以公证书为效力还是户籍登记为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