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2009年鼓楼区房改办以父亲先房改我后更名,不符合《福建省省城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榕政综[1996]55号)的政策规定为由,剥夺了我参加房改的资格。对此本人不服,并在不断申诉。对本人的申诉,区房管局的答复依然坚持其最初的决定,市房管局则要求本人前去当面咨询,本人到市房改办递交相关的材料后,至今未得到书面的答复,现正等待中。本人不服的主要理由:1、本人是1992年开始就租住在这套33平方米一居室的公房里,虽然承租人的更名是在2004年,但这套公房是我们一家人唯一的栖身之所,至今已在此租住近二十个年头。况且,本人于1973年就入伍当兵,退伍参加工作后从未享受过住房补贴、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等优惠政策。2、其实房改办的工作人员也非常清楚本人在相当程度上具备房改条件。2004年的时候经本人申请他们就曾为本人发放过购房缴费通知,当时由于本人家境困难未能及时筹集到房款而被迫放弃。在可行可不行的情况下,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的是对行政相对方最为不利的决定,真不知其是出于什么动机。请问,本人的理由成立吗?象这种情况,本人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