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明知被告有效电话,而故意不提供给一审法院,并完全写错被告住址及单位名称,形成缺席判决的后果责任?原告明知被告有效电话,而故意不提供给一审法院,并完全写错被告住址及单位名称,形成缺席判决的后果责任?事实是婚前赠与民事关系(已离婚,双方都有有一式两份原告亲笔签名盖指印书写的赠与书),原告以债务关系起诉我(无欠据只有汇款时银行凭据)。原告明知被告有效电话而故意不提供给一审法院并写错被告工作单位及住址名称,形成被告缺席判决的后果责任?起诉是去年4月一审缺席判决是去年9月,直到今年3月才通知我要执行!一审法官电告我:法院无权强行向原告了解被告真实情况及索要被告有效电话及联系方法(合法吗?)!我是申请抗诉?还是申请在再审?哪个更好?可以在我住地法院以请求认可赠与有效的另一层法律关系理由另行起诉原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