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已与《工资支付暂行…

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已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相违背,属于合法制度吗?公司有规定,迟到第2次扣20,第三次扣50,第四次扣100,每多一次,后面一次就翻倍,迟到半小时按半天旷工计算,迟到1小时按旷工全天计算.我们的工资分两部分,劳动合同上写的基本工资是1400,还有一部分是我们的绩效工资,我住的地方交通不便,期间出现几次迟到几分钟的现象,于是公司采用各项理由,在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上作出修改的情况下,把我的底薪降低为980,并且按照上述制度6次就把我的工资记效扣成负的,并且说我欠款395,让我次月还给公司,从10月签署劳动合同,到3月份,有的月份根本拿不到工资甚至说我欠债,有的月份只能拿到几百.我3月19日去公司办理辞职手续,我向公司索要考勤记录和过去几个月的工资单,公司拒不提供,我无从核对钱到底是怎么扣的.他推脱3月工资要在4月发放,不肯将之前未结款的绩效和3月份的数字核算给我并签字证明这个款项的存在.以上谈话内容已被我录音.可否作为法律依据?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已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相违背,属于合法制度吗?如果公司是违法的,那我应该到什么部门去帮我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