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我是否可以民事诉讼要求赔偿?2005年王某租住我家房子,在我父亲和后面住户范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受他人耸恿,私自用我家和范家的房子和地皮到县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证,并用办理的土地使用证起诉我父亲(说后面范某家的出路在我方)但范某给我们提供了1961年县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房产证上显示出路不在我方)我父亲接到起诉后一周内就吊销了王某的土地使用证(县政府及县土地局吊销)但是,县法院还是判出路在我方,上诉中院,维持原判,上诉高院,批示组合议庭重审,2009年12月县法院判双驳回,请问这个案子长达五年之久,由于王某的这种行为,造成我方经济损失。请问王某的这种行为属于什么行为?我是否可以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赔偿的内容包括哪些?另外,法院在我方提供证据后还错判我家五年之久,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如果可以,又可以申请哪些赔偿?急急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