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异地安置的患精神分裂的离休干部的权益?离休干部王xx.85岁。男性,终身未娶,无子女。患精神分裂。胃癌术后。大腿置换等嫉病。1986年因胞妹在浙江工作,被安置在武义县老干局代管,因代而不管的普偏毛病。其妹向上级反映要求取消代管,把兄带到杭州市住院看病。得罪了原单位和代管单位,他们指定了关于—-的[补充协议]。对离干的住处和医疗作了不切合实际的限置。去年底福利院连出租公寓也不准他居住。要求在2009年12月3日前离开。此时没有任何单位来关心调解此事,老人只得再次来到妹妹家,因毛病发作再此住院但至今没有单位来关心过此事。此事能否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