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这样做对嘛?我是省建集团的老职工。1996年,因企业关停并转使我们这些工代干下岗了,单位只不过承担“三金”和不足百元少量放假工资,而1996年前拖欠的我们的工资没发过,少量放假工资也只不过是造个工资单。2008又说企业承担不了这些负担,要求解除合同关系,不管工龄多少,最大补助只按12年算,每年600元,还说这是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不解除合同关系,“三金”不交了。并不是我们不想上班,是他们没有班让我们上,企业领导这样做是不对的,但我们应当如何办?个体如何和单位打官司?要打官司我们这些下岗职工能打过财大气粗的单位嘛?请律师给我们指条明路,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