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诈骗60余万元,报案材料怎么写2006年12月,原告和被告以合同形式建立了关于煤炭买卖的业务关系。根据双方约定,由原告预先支付煤歀,款到后被告予以发货。为此,原告于2006年12月份至2007年7月份先后向被告支付了煤歀2394719元,但被告收到货款后仅在2007年1月至2007年5月向原告发送了85车5200.203吨的煤炭,合计煤歀仅为1825033.46元。后经双方核对被告共欠原告煤歀600000元。为此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按双方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返还剩余煤歀,但遗憾的是,原告上述的合理主张都遭到了被告的无理拒绝。